日前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7年度检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。本次年检时间定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;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年检对象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。 年检内容 2007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,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、业务准则、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,同时对执业资格、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。 年检报送材料 (一)事务所 1.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》; 2.事务所执业证(副本)和工商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; 3.《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》; 4.财务会计报表。 (二)执业注册税务师 1.《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》; 2.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。 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(一)执业质量 1.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责令2个月内整改,情节严重的,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,收回事务所执业证;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注销事务所执业证。 (1)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; (2)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、记录不清晰; (3)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; (4)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; (5)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; (6)未获取充分、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; (7)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; (8)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,管理制度不健全。 2.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责令其停止执业,收回事务所执业证。 (1)隐瞒发现问题,出具不实鉴证报告; (2)与委托方串通作弊,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。 (二)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责令2个月内整改,情节严重的,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,收回事务所执业证;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注销事务所执业证,并向社会公告。 1.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; 2.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; 3.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; 4.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; 5.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; 6.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。 (三)其他方面 1.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责令2个月内整改,情节严重的,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,收回事务所执业证;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向社会公告。 (1) 采取强迫、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; (2)受到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; (3)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。 2.受到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,年检不予通过,注销事务所执业证,并向社会公告。 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(一)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责令2个月内整改,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;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注销执业资格。 1.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; 2.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; 3.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。 (二)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检不予通过,不得继续执业,注销其执业资格: 1.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; 2.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; 3.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; 4.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。 (三)具有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,年检不予通过,注销执业资格。 (四)受到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,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。 (五)受到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,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。 相关法规链接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(国税函[2008]117号) 来源:中国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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